2017 年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正 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为振兴中医药发 展,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依据中医药 特点而制定的有关中医药的国家法律。其对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扶持和促进中 医药事业发展,尤其是中药成方制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基于古方研发的新药提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从中医古典经方中寻找可 开发的新药品种,已成为研发机构和生 产企业的重要研究方向,但相关法律法 规对这种制剂缺少明确的规定,制约了它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来 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没有 明确的规定。2007 年颁布的《药品注册 管理办法》距今已有 10 年时间,其中对 于中药复方制剂,要求根据处方来源和 组成、功能主治、制备工艺等情况可减 免部分试验资料,但没有规定具体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于 2008 年发布的《中 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中对中医古典经 方曾有要求。其中,来源于古代经典名 方的中药复方制剂,是指目前仍广泛应 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 清代及清代以前医籍所记载的方剂。符 合六个条件的该类中药复方制剂,可以 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并直接申报生产。一是处方中不含毒性药材或 配伍禁忌 ;二是处方中药味均有法定标 准 ;三是生产工艺与传统工艺基本一致 ; 四是给药途径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 日 用饮片量与古代医籍记载相当 ;五是功能 主治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 ;六是适用范围 不包括危重症,不涉及孕妇、婴幼儿等 特殊用药人群。该类中药复方制剂不颁发 新药证书。该规定也仅限于对《药品注 册管理办法》的补充,配套的技术指南 尚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目前也很少 有申请人进行申报,也未见国家食药监 管总局发布相关品种获得审批的消息。
此次颁布的《中医药法》,对于来源 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法 律层面有了明确规定 :生产符合国家规 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 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 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所称古 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 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 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
采用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 制剂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
医疗机构制剂是中药成方制剂的另一 种形式。《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 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而且须 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医疗 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中药 制剂提出了一些减免的要求 :“根据中医药 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 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 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 有 5 年以上(含 5 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资料项 13 - 17。”即可以免报 药效、毒理和临床试验资料。由于适用于 减免的附加条件较多,除了利用传统工艺 配制,还要求有其他条件,实际执行难度 较高,不易达到目标,可操作性不强。而《中 医药法》仅要求 :“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 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 文号。”不仅减免相关试验研究,而且不 需要行政许可,仅需要备案即可。
关于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要求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 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医药 法》中“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 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 和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从行政许 可改为备案制,简化了申请人的申报程 序,降低了试验难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更有利于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和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 生产,提倡继承和创新,保护传统中药 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 的生产。《中医药法》建立了符合中医药 特点的管理制度,其中对于中药成方制 剂研发、注册和审评中需减免的相关要 求,在以往规定和办法的基础上,此次 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为了更好地贯 彻执行《中医药法》,笔者认为还需要一 些法规、配套政策和技术指南的完善和 补充,如 :《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明确 “古代经典名方”的确切定义、“传统工 艺”的具体要求等。只有这样才能将《中 医药法》落实到实处,真正促进中医药 的传承、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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