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中药人用经验来源于长期临床实践,是具有一定规律性和可重复性的中医 临床诊疗总结 ; 人用经验的数据采集应是在真实医疗环境中,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的前提下获取的科学的数据,是评价中药安全性、有效性和临床价值的有力证 据。 由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数据和临床试验结合而成的证据体系在中药注册 审评、降低研发成本、加快中药上市具有重要意义 ; 近年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工 作,要求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明确指出在中医药研发领域应进一步重视 人用经验对中药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作用。建议充分利用人用经验数据结合 真实世界研究有关方法开展中医药研究。 以经典回归临床,以临床价值为导向 的“中医经典名方— 人用经验数据总结— 真实世界研究— 随机对照研究— 中药 新药审批、上市药增加适应症”研发思路值得思考,而科学数据的获得与应用需 要伦理的支持。本文从中药人用经验数据的来源、收集方法、应用背景以及使用 过程涉及的相关伦理学问题展开论述。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 实施意见》对促进中药守正创新、健全符合中药特点 的“构建‘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提出了具体实施要 求 : 进一步重视人用经验对中药安全性、有效性的支 持作用,按照中药特点、研发规律和实际,构建中医药 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 加强对人用经验的规范收集整理,规范申报资料要 求[1] 。本文从中药人用经验数据应用过程中需关注 的伦理学问题展开论述。
1 中药人用经验数据应用的伦理学背景
在我国,目前许多临床医师均清楚感受到中医药 的疗效,但却苦于没有足够“证据”。上世纪 90 年代 以来以
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为代表的临床试验在医学界推广超过 30 年,一 般被认为是评价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金标准,但其 研究结论外推于临床实际应用时可能会面临挑战,包 括传统的药物临床试验需高昂的时间、人力物力成本 以及受试者需要承担研究风险、弱势群体保护等伦理 问题。再者,在中医药研究领域,要把中药新药相对 疗效优势的临床疗效反应出来,常用 安慰剂对 照 RCT,但这样的试验往往有基础治疗造成混杂因素,能 够反映中药疗效的空间有限。而且,大部分新药与已 有的治疗比较可能有一些优势,但不是绝对优势,难见立竿见影的效果。理想设计是终点指标、大样本、 多中心、长时间访视的研究设计才所谓与国际接轨。 但现实是中国难有企业能承担如此大的投入,研究机 构能力也有限。针对 RCT 研究的风险收益比伦理思 考,转移 到 国 际 视 野,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 ( CIOMS) 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国际伦理准则 2016 版提出“参加研究的群体、社区和个体参与者,须因科 学的理由而非因为他们处于弱势的社会经济地位或 因为他们易于被操控而获得招募。 由于根据类别划 分而把某些人群排除在研究之外,会导致或加剧医疗 的不平等( 扩大健康差异) ”[2],基于此条文,对医学 研究公共受益的公平性考虑,不应过度排除开展弱势 群体研究,但 CIOMS 同时也提到“当考虑在研究中招 募脆弱个人或群体时,研究人员和研究伦理委员会须 确保具体的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以保护这些个人和群 体在参加研究时的权利和福利”[3] 。赫尔辛基宣言提到“以脆弱受试者为研究对象时,其正当性应包括研 究出于脆弱群体的健康或优先需要,并且无法由非脆 弱受试者取代,同时应保证脆弱群体从研究结果( 包 括知识、实践和干预措施) 中获益”[4] 。
在传统的随机 对照临床试验困境下,涉及脆弱群体从某种程度上一 直难以解决“适当的受益风险比”这个伦理核心问题, 在中医药研究领域,对涉及脆弱群体如儿童用药研发 或风险收益比难以得到伦理辩护的科学研究,我们可 从收集人用经验数据、开展观察性研究或真实世界研 究的角度切入。
从伦理学上对研究背景、研究设计科学性以及社 会价值考量、研究风险小化控制原则,中药新药研 发及二次开发“以经典回归临床,以临床价值为导向 的‘中医经典名方——— 医疗机构制剂——— 人用经验数 据总结——— 真实世界研究——— 随机对照研究——— 中 药新药审批、上市药增加适应症 ’” 的序贯研发思路值得思考。
2 中药人用经验数据来源
中药人用经验是指在长期临床实践中积累的用 于满足临床需求,具有一定规律性、可重复性的关于 中医临床诊疗认识的概括总结[5] 。人用经验的适用 范围包括古方加减方、临床经验方、名老中医方、医疗 机构中药制剂这四种来源的中药新药均具有临床使 用经验[6] 。 中药新药的人用经验来源较广,资料类别 众多,在对人用经验资料整理中,应全面、客观地收集 所有人用经验资料,核对资料是否准确可信,将收集 的人用经验资料类型分门别类地整理成册。保证收 集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资料可溯源。人用经验资 料主要通过文献记录和师承授受两种载体保存下来, 常用的整理方法有专家中医药运用思维访谈、临床经 验资料收集、病案资料收集、数据挖掘、文献综述、真 实世界数据等。各种整理方法涉及的伦理问题有知 情同意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例如,针对专家访谈, 访谈前应与受访者明确记录方式,如文字记录、录音、 录像,明确所记录资料的用途,签署知情同意书以保 护受访者个人知识产权,同时应提交访谈相关问题列 表或问卷,伦理委员会应注意审查访谈所记录的材料 不应包含公开患者个人信息 的案例、肖像、图片等。 针对数据挖掘,人工智能是目前前沿的技术,涉及数据安全、算法更新导致软件迭代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 题等伦理问题[7]。
“人用经验”包含了富有研究价值的原始临床资 料,展望中医药研究的未来,建议充分利用人用经验 数据结合真实世界研究有关方法。 以下将对人用经 验资料收集及真实世界研究角度相关伦理学问题展 开详述。
3 中药人用经验数据应用的伦理学问题
关于数据获取后的存储,应注意对个人信息敏感 字段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及“个人 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 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 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 住址、电 话 号 码、电 子 邮 箱、健 康 信 息、行 踪 信 息 等”[8] 。建议对患者隐私数据进行漂白脱敏,并且确 保科研数据脱敏后不失真,提供优质的脱敏数据以供 科研业务使用,充分防范临床科研中发生隐私泄露 问题。
关于数据治理结构。治理结构包括规章制度和 职能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的制度和程序文件应规定 如何维护医疗研究数据与捐献者个人身份识别信息 之间联系的机密性 : 数据库管理人员负责通过一定的 安排确保与数据链接的身份识别信息的机密性。交 付统计分析的数据库中的数据必须匿名或编码,编码 的密钥应由数据库管理员保存,这样统计分析人员只 能使用匿名或编码的材料。 限制第三方对数据的访 问[9] 。研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国家信息安全 技术规范、医疗大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个人敏 感信息应进行去标识化(de-identification) 处理,确保根据数据无法进行个人敏感信息匹配还原,通过技术 和管理方面 的措施,防止个人信息 的泄漏、损毁、丢 失、篡改。数据安全性处理应基于研究所涉及的各种 数据的类型、数量、性质和内容,尤其对于个人敏感信 息,建立数据治理各环节的数据加密技术要求、风险 评估和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开展安全措施有效性审 计。数据安全保护范围应涵盖包括数据收集、数据提 取、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交换、数据销毁等在内 的各个生命周期[10] 。针对医疗数据安全管理,国家 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局发布的《公立医院内部控 制管理办法》[11] 中第七条及第三十九条提及了关于 信息安全的内部控制应覆盖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活 动,应加强保密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信息系 统安全可靠,增加信息安全的保障能力。
从临床病例个人隐私保护的伦理角度,建议医疗 机构成立伦理审查体系同时把数据信息管理部门纳 入体系的管辖范围之内,明确其在医学研究方面的职 能及职责,以更全面地保护患者权益。
随着中药人用经验概念的理解与政策推广、研究 应用不断扩大,获取人用经验数据的真实世界研究纳 入到中药新药研发及二次开发之中。在真实世界研 究所需收集病例数量多的压力下,研究者可能并未根 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按照临床诊疗规范,选择合适 的诊疗方案,而是根据“研究”的需要,给患者选择了 “研究”指定的治疗,带出了连串费用问题,包括诊断 费用、针对安全性有效性的理化检查费用、用药费用、 康复治疗费用甚至随访费用。传统意义上的真实世界 研究与 RCT 不同,前者涉及上市药品,后者是新药研 发。新药研发按国家 GCP 要求由申办方支付研究相 关费用,不需要患者支付。在观察性研究或真实世界 研究的伦理审查中,应注意方案设计与常规临床诊疗 的异同,识别“因参加研究额外产生的费用”,相关费 用由研究发起方负责。 同时应严格方案中药品适应 症,保护受试者权益。
根据卫计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 法 2016》第三十九条“以下情形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以免除签署知情同意书: ( 一) 利用可识别身 份信息的人体材料或者数据进行研究,已无法找到该 受试者,且研究项目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利 益 的”[12]。
材料数据信息去识别、匿名化问题 如前述,医 疗机构对病例数据的隐私处理应通过信息技术手段 加以完善,才符合标准化要求。
联系受试者问题 研究者应尝试联系受试者并 对其知情同意,除非证明“无法找到”其本人。而如何 证明“无法找到”? 目前在临床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中 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患者离院是否属于“地理空间上 的无法找到”,抑或无法通过电话进一步联系才属于 “无法找到”,而电话联系又如何确认是患者本人、如 何确认对方具备正常的知情同意能力问题备受争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隐私权和个人信 息保护章节第 1033 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 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 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13],据此条文,电话 知情同意方式不适宜用于回顾性研究中。对个人隐 私的尊重与保护这个重责回归到研究者与研究机构 本身。而有法律界专家认为“死亡”才能定义“无法找 到”,若以此定义,回顾性科学研究将极难开展,因为 广大研究者并不具备公安机关寻人的人力物力时间 等资源。临床研究应通过哪些具体的方式或途径对 离体生物样本或病例信息来源者进行知情同意联系, 目前没有标准做法,因此这也是一个灰色地带。
建议各医疗机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及伦理委员 会应就法规政策的理解作出解读,于本单位的管理制 度以及伦理审查 SOP 中对回顾性研究是否能豁免知 情同意问题进行明确。伦理审查应在兼顾患者权益 与促进医学研究发展之间寻得平衡点。
4 讨论
人用经验蕴含丰富的学术挖掘价值,人用经验数 据的收集扎根于临床,体现以中医临床经典价值为导 向。前瞻性研究在结局出现之前收集数据,无回忆偏 倚,无随机化尴尬,因在前果在后而不仅仅是关联性 认识,能帮助甄别、找出临床结局好坏的原因、了解疾 病转归过程、改善医疗行为以及权衡干预措施的疗效 利弊。人用经验的应用研究适用于中医药理论、优势 病种研究,找出因与果的关联,值得重视并付诸实践。
推进中药人用经验数据的应用以加快中药新药 研究的发展,如何理解清楚其中涉及的伦理学问题并 提出可行的操作方法需要各研究相关方共同努力。
生物医学研究蓬勃发展,国家政策同时不断鼓励支持 中医药守正创新。兼顾好患者权益与科学研究的社 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永恒的伦理议题。研究者在追求 方案设计传承创新的过程中应兼顾作为医者对病人 权益保护的精诚至善,才能达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