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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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宣布《规定》实施在即,我们再来回顾一下相关内容。第六条对管理者代表的要求如下: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二)熟悉并能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接受过系统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培训。

 

(三)熟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和监督本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管理者代表原则上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相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及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生产一类医疗器械的,管理者代表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工作经历。

 

具有5年及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或者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本企业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经实践证明具有良好履职能力的管理者代表,可以适当放宽相关学历和职称要求。

 

管理者代表在任职后还应当持续加强知识更新,积极参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学习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八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与管理者代表签订授权书,明确管理者代表应当履行的质量管理职责并授予相应的权限。企业应当在确定管理者代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由企业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不得通过协议转移依法应当由注册人、备案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委托生产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管理者代表应当组织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委托生产后,应当定期组织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并确保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接受注册人、备案人的审核和监督,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其整改要求。受托生产的产品不得再次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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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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